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第九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第十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一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三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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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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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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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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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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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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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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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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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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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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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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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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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离子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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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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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投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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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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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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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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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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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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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冷冻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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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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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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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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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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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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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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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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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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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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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轮式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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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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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筒式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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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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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式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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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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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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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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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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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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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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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空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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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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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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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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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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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多空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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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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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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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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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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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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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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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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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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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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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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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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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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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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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对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组装的计算机整机按照10元/台的标准征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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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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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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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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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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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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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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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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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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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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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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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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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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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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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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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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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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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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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基金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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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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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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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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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应征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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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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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征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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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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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未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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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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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可扣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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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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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进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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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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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购进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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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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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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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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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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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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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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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若3-5-6>0,为3-5-6;否则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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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下期扣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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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若3-5-6<0,为5+6-3;否则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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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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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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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征基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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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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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减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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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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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缴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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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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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结转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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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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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补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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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若14-15-16-17>0,为14-15-16-
17;否则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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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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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若14-15-16-17<0,为15+16+17-
14;否则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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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关于基金的相关规定填报,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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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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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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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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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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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名称: 授权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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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经办人(公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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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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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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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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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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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缴纳义务人填报。本表所称产品是指应征基金的电器电子
产品。本表“合计”栏为1至5栏的合计数。
2、“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填表日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5、“所属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申报的应纳基金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第1项“应征基金产品种类” 填写产品编码:电视机01、电冰箱02、洗衣机03、房间空调器04、微型计算机05。
7、第2项“本期销售数量”,填写第3项和第4项之和。
8、第3项“应征销售数量”,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确定的数量之和(不包括出口数量)。
9、第4项“出口免征销售数量”,填写出口的产品数量。
10、第5项“上期未扣数量”,填写本表上期第12项“结转下期扣除数量”。
11、第6项“本期可扣除数量”,填写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之和。
12、第7项“进口数量”,填写已由海关征收基金的进口产品数量。
13、第8项“国内购进数量”, 填写从国内购进的已征基金产品数量。
14、第9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填写从受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已征基金的产品数量。
15、第10项“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填写已征基金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数量。
16、第11项“本期应征数量”,填写第3项减去第5项、第6项的余额,当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17、第12项“结转下期扣除数量”,填写第5项、第6项之和减去第3项的余额,当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18、第13项“征收标准”,按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填写。
19、第14项“本期应征基金金额”,填写第11项与第13项的乘积。
20、第15项“本期减征金额”,本项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21、第16项“已预缴基金额”,填写已预缴的基金金额。
22、第17项“上期结转基金额”,填写本表上期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
23、第18项“本期应补基金额”,填写第14项减去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的余额,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24、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填写第15项、第16项、第17项之和减去第14项的余额,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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