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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3]23号 关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前年度补充养老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3/1/14  浏览次数:9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前年度补充养老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前年度补充养老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2〕3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建立员工内部补充养老制度。2001年至2010年4月,杜邦公司每月按一定金额、比例为员工缴存一笔款项作为补充养老金(员工不缴费,未设立员工个人账户),采取“统一记账、统一缴存”管理模式。员工离职或退休前不得支取或动用,待员工满一定工作年限后离职或退休时,按工作年限计算归属于个人的补充养老金。最近,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杜邦公司拟规范补充养老金运作,将杜邦公司2001年至2010年4月累计账户上的补充养老金一次性划转到员工个人账户。
  鉴于杜邦公司此前统一缴存补充养老金属于员工多年累积收入,时间跨度长,数额较大,其运作方式相似于企业年金,为公平税负,对杜邦公司账户上的补充养老金一次性划转到员工个人账户的所得,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月14日
抄送:北京、吉林、上海、江苏、广东省(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