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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66号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3/9/23  浏览次数:198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2013.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
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