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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20号 财政部转制税收优惠名单
日期:2009/3/26  浏览次数:98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120号
 
北京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河南省党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世界知识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兵器工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光明日报出版社
  煤炭工业出版社
  中国物资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地质出版社
  中国大地出版社
  经济日报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华龄出版社
  中国文史出版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中国质检出版社
  石油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海关出版社
  中国致公出版社
  国家行政学院音像出版社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大众文艺出版社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地震出版社
  中医古籍出版社
  气象出版社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学苑出版社
  黄河水利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紫禁城出版社
 
 
 
 
 
 
财税[2011]3号: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的规定,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
财税[2009]34文件中“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各地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