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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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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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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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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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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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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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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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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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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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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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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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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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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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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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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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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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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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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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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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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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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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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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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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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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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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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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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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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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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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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族自治地方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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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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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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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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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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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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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和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
8.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9.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10.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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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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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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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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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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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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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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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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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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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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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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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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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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