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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2
日期:2015/11/25  浏览次数:1435

 

20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PFC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
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PFC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
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
5.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21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能源管理合同;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
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
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
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2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汇缴享受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汇缴享受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
《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
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
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
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
研发人员花名册;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由民族自治地方省税务机关确定。

27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11(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
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
研发人员花名册;
7.
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和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
8.
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9.
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10.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8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
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
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
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
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29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
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
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
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30

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51231;鲁甸受灾地区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一款;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属于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的证明材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1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420日起20171231;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1120181231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三款;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三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32

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受灾地区的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1231;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20161231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五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
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
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34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35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3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
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
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
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7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
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
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8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