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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3
日期:2015/11/25  浏览次数:1599

 

39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1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2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3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4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5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6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软件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认定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8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认定文件。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9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
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4.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
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0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3.
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51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主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
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
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汇缴享受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
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
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3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
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
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4.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5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