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公司资料库
1
2
3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公司团队
组织机构
企业资质
最新动态
通知公告
行业资讯
所内动态
专业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审计服务
企业改制
上市前咨询
税务筹划
企业重组并购
财务顾问
评估服务
造价服务
代理服务
业务交流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在线留言
资料下载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案例名录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业务交流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在线留言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政策法规
财税[2011]67号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3/10/10
浏览次数:
27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67
号
2011.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版权所有:北京慧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京ICP备13033988号-1